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4883432M。 法定代表人:陈美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盛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4485363191N。 法定代表人:谭玮,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辉,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与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美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盛唯,被告谢区就业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押金5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元月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谢区就业管理局”)经选聘,将其所管辖的谢家集区再就业一条街的物业交由原告管理,并约定由原告交押金50000元(其中40000元是由龙宇公司替被告退还40户业主押金)。此后原告履行协议,双方并无争议纠纷。到2019年底,原告龙宇公司按约将谢家集区再就业一条街的物业管理交还给被告,但至今被告仍没有退还押金50000元,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谢区就业服务中心辩称,其已对谢区就业一条街原40户经营户每户收取1000元押金,共计40000元押金,并出具了收据,后原告2016年进入该就业街进行物业管理时,其虽约定押金50000元,但实际只收取原告10000元,如果退还,也只能退还10000元,另外40000元不属于原告交纳,无权要求退还;同时,其认为原告未对原40户经营户共计40000元押金予以退还,原告提供的2016年元月10日《再就业一条街》表格右下角部位加盖的旧称“淮南市谢家集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公章,涉嫌伪造,申请对该公章进行鉴定,以辨真伪。 原告龙宇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再就业一条街退押金名单一张、谢区就业管理局收款凭证一张、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一张,证明约定原告向被告应当交纳押金5万元,其中1万是现金存款,另4万是原告替被告返还租户押金;3.被告与41户租户的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与41户租户的合同约定押金1000元,并且1000元押金均由原告退还租户。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被告对其中的再就业一条街退押金名单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名单上加盖的公章涉嫌伪造,原告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对涉案40户押金4万元进行清退;对其中的谢区就业管理局收款凭证一张、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一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实际只收取原告1万元,退还也应该退1万元。证据3,被告提出对41份合同内容本身没异议,但对41份合同上注明的押金已退有异议,有些签字人不是合同签订一方,注明的押金已退不能充分证实已经完成押金清退,原告应当附转款凭证予以佐证。 被告谢区就业服务中心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谢区就业管理局收据40份,证明4万元押金是被告向原承租户收取的,不是收取原告的,原告没有缴纳这4万元;3.《再就业一条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原告对证据1、证据2、证据3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再就业一条街退押金名单一张,被告在质证时对证据三性均提出异议,庭审答辩时还提出对加盖的被告旧称“淮南市谢家集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印章进行鉴定,以辨真伪,对其该项申请,本院当庭向其明示需提交书面申请一份,并附同时期与原告签署文件确定的印章文本,以及公章备案部门出具的被告2006年至2020年期间公章备案材料,但庭审后被告一直未提交书面申请及所需材料,故对其质证和辩解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谢区就业管理局收款凭证一张、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一张,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与41户租户的租赁合同,被告对合同内容无异议,但对合同上注明的“押金已退”有异议,认为有些签署“押金已退”的人不是合同签订方,并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完成了押金清退,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押金原系被告收取,共计40户40000元,对于押金有无清退到位,被告有能力核实清楚,其怠于核实,且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淮南市谢家集区再就业一条街原由谢区就业管理局经营管理,2006年底,谢区就业管理局与再就业一条街的原经营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每户收取房屋保证金1000元。2016年12月23日,谢区就业管理局(甲方)与龙宇公司(乙方)签订《再就业一条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选聘乙方对再就业一条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履约保证金5万元;委托管理期限内,所需费用均来源于乙方对再就业一条街的管理经营,无论盈亏均自行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乙方每年缴纳甲方租金收入34万元,于每年1月底之前交付;委托管理的形式为资产经营权和物业等日常管理服务整体移交,在对经营户的引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乙方第一年不得提高房屋租金和物业费,保证稳定的情况下自第二年起按市场行情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房屋租金和物业费标准;合同期满结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合同履行后,对于履约保证金5万元的缴纳问题,双方进一步约定由龙宇公司代谢区就业管理局退还原40户经营户共计4万元房屋保证金用以抵交其中4万元履约保证金,剩余1万元用现金缴纳。后龙宇公司按要求代为退还40户共计4万元房屋保证金,并编制了再就业一条街退押金名单,其上载明:“龙宇公司受谢区就业管理局选聘,对谢家集区再就业一条街进行物业管理,于2016年12月底对一条街原经营户押金予以退还,共40户,退还押金合计40000.00元(肆万元)”,谢区就业管理局对此予以盖章确认;剩余1万元保证金,龙宇公司以现金方式缴纳。2017年6月8日,谢区就业管理局向龙宇公司出具财务票据一张,载明:“收龙宇物业押金(押金5万,抵原商户押金4万,实收1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龙宇公司与谢区就业管理局协商退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一直未果,故成此诉。 另查明,淮南市谢家集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于2020年4月13日正式更名为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再查明,谢区就业服务中心在庭审答辩时要求对再就业一条街退押金名单上加盖的未更名之前的旧称公章进行鉴定,以辨真伪,本院当庭要求其庭后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附同时期与原告签署相关材料加盖的印章文本以及公章备案部门出具的2006年到2020年期间公章备案材料作为鉴定检材,后谢区就业服务中心一直未提交本院要求的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所确立的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合同签订时,为保证合同后续履行,约定有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交纳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其中以代被告退还其收取的原40户经营户4万元房屋保证金的方式抵交了4万元,剩余1万元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方式交纳,现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权利义务已自然终止,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告未完成原40户经营户的保证金清退,其实际收取原告1万元保证金,仅应退还1万元,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能够与被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优势证据链,而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反驳原告的诉请,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关于此节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淮南市龙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菲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