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延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姬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延武与被告姬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延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姬华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延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姬华勇在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香港花园承包了挡土墙工程,2008至2011年原告给姬华勇砌挡土墙,完工后经姬华勇核算,原告工程款共计67700元,2018年4月7日前姬华勇累计支付原告25000元。剩余42700元姬华勇于2018年4于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其出具条据后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姬华勇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至2011年期间,赵延武受姬华勇雇请,在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香港花园进行挡土墙修砌工作。工程完工之后,姬华勇向赵延武支付了一部分工程费用,并于2018年4月7日就剩余未支付工程款项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到赵延伍香港花园工程款肆万贰仟柒佰元整。姬华勇,2018.4.7号”。欠条出具后,姬华勇再未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延武受姬华勇雇请在其承包的工程中进行挡土墙修砌工作,其付出了劳务,理应取得相应的报酬。姬华勇所欠赵延武的劳务报酬有其出具的欠条证实,双方雇佣关系及工资欠款数额具体、明确,依法应予以确认,姬华勇理应支付赵延武劳务报酬。姬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姬华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延武工程款427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姬华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判决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兴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谢筱 书记员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