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志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小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一审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69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志春,经理。
审理经过
二审上诉人唐志春与二审被上诉人张小艳、一审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皖01民终3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甄 审 判 员 欧 健 审 判 员 张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忆秋 书 记 员 徐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