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桑锦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绥阳林业局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林业局。 被告:张俊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桑锦彩与被告张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桑锦彩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桑锦彩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锦彩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32元,减半收取计7816元,由原告桑锦彩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殿忠 审 判 员 王冬严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