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桑锦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绥阳林业局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林业局。 被告:张俊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桑锦彩与被告张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桑锦彩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桑锦彩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锦彩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32元,减半收取计7816元,由原告桑锦彩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殿忠 审 判 员  王冬严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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