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孙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孙某1与孙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公积金等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2033.26元(已发还申请人),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庞 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方 岩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宋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