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先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壶关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晋0427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先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5000元(已交),违法所得450元(已交),刑期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5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先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达97%,出勤率达92.2%;考试成绩合格。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3次,余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先平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先平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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