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4916713268。
负责人:唐立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肃,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有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告:王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告杨有远、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杨有远、王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