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开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彭永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审理经过
付开文与彭永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阳五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开文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03执恢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