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经济开发区曲湖村都市云顶小区。 法定代表人:席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李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以被告李凡已全部给付其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梦县星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守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