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某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某,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姚某某,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某某分公司与被告姚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西某某分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某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某某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