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李振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吕志平与被告李振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吕志平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吕志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志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吕善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海波 书 记 员 申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