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金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俊,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1)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钟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交了被告人黄金钟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又于同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浔检刑补诉(2021)2000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指控被告人黄金钟犯诈骗罪事实。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钟及其辩护人林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金钟明知上家(另案处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利用黑猫投诉软件找寻贷款投诉信息,通过淘宝店铺解析获得投诉者号码后,通过自己的电话与被害人进行联系,虚构办理网上贷款的事实,帮助上家实施诈骗。被告人黄金钟打电话的对方联系了上家,被告人黄金钟则获得人民币120元的好处费;如对方没有联系上家,被告人黄金钟则获得人民币60元的好处费。期间被告人黄金钟共计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8724元。其中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黄金钟采用上述方法联系被害人龚某,被害人龚某根据被告人黄金钟的诱导联系了上家,上家虚构办理网上贷款、结清订单、系统分辨不清楚、对冲系统账户等事由,对被害人龚某实施诈骗,共骗取人民币29116元。
被告人黄金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的陈述,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资料及电话查询记录,交款凭证,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黄金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拨打电话等电信网络手段,虚构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共拨打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金钟参与诈骗数额能查实的为人民币29116元,系诈骗数额较大;其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依法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即以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诈骗处罚,但系未遂,故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金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金钟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赃款,可以对被告人黄金钟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金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金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金钟退赔的赃款人民币六万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