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阮小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湖南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跑马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尚平。
审理经过
原告阮小华与被告湖南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阮小华在本院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