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双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冯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双辈与被告冯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双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文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双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3000元人民币二年所产生的利息,1200元人民币(自2019年6月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冯文林借款时说一周就能还上。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冯文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0日马双辈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冯文林转款3000元。
2019年6月1日,冯文林为马双辈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马双辈现金4000元整,期限为一个礼拜,到期限如果还不上给利息1000元。借款人:冯文林。
马双辈提交与冯文林的电话录音记录:
冯文林称:“马哥,你帮我忙我心里有数,我冯文林不是忘恩负义的人,目前确实拿不出来,我只是现在没拿到,等拿到钱别说你这几千块钱了,多给点也行。”
马双辈称:“你欠我这四千块钱时间不短了。”
冯文林称:“这个我知道。”并称:“你一跟我说我就找了三个欠我钱的人,他们要是把钱给我,别说你这四千了,就是再来两个四千我也能还。”
在马双辈提交的电话录音中,冯文林多次作出要还款的意思表示。
庭审中马双辈称,冯文林借款时曾承诺一周后还款。因借期届满后冯文林未按时还款,因此承诺将额外支付1000元利息,于2020年元旦前连本带利一并归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双辈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冯文林转账,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关于欠款金额,根据马双辈提交的证据显示,冯文林对马双辈催收4000元欠款的意思表示未予反驳,并多次表示要还款,因此本院认定冯文林已对欠款金额作出了确认,马双辈主张冯文林欠3000元本金未还,本院不持异议,故马双辈要求冯文林偿还3000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马双辈要求冯文林支付利息一节,因双方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利息,马双辈自借期届满后开始主张利息,该利息实为逾期利息。鉴于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冯文林逾期还款行为确给马双辈造成了损失,因此本院对马双辈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金额,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对应的还款期间,本院视为双方对逾期利息的约定不明,因此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冯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马双辈借款本金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马双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及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冯文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