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戴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戴海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冯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启胜、戴红梅、戴海根、冯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启胜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吴启胜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851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奚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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