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会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冯爱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栾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任会朝与被执行人冯爱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4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会朝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3059元、申请执行费1446元。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3月23日、6月3日、9月8日通过全国三次网络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冯爱强,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4.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到房产、工商、公积金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冯爱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任会朝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