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敬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幸福街道平安西路*号*幢*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成与被告敬攀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海成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成与被告敬攀已达成和解,原告张海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海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张海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