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库车常青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库车市电力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葛兴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库车常青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新710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库车常青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677472.26元,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91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并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查询到的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房产、车辆及石油机械设备已全部轮候查封。其他再无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线索,关联案件中有68件执行案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677472.26元,已结标的0元,未结标的1677472.26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