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黎国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三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妙,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广博,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高冬望,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址:海南省保亭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黎国坚与被执行人高冬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琼0271民初312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被告辩称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高冬望承认尚欠原告借款16万元,被告高冬望承诺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8万,剩余8万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原告同意以上16万元欠款,全部由被告高冬望承担,原告不再向被告黄晓微就此借款纠纷主张权益。二、案件受理费440元、律师服务费3200元由被告高冬望承担,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高冬望如果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第一笔欠款8万元,原告可以就上述全部款项16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冬望名下有海马牌车一辆、丰田牌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实现,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冬望名下海马牌车一辆、丰田牌车一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海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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