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 被告:高风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袁树英与高风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袁树英需找XX派出所处理,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案认为,原告袁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袁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树英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 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亚丽 书 记 员 孔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