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 被告:高风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袁树英与高风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袁树英需找XX派出所处理,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案认为,原告袁树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袁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树英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 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亚丽 书 记 员  孔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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