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任丘市得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欢乐城尚峰轩6幢2018室。
法定代表人:初树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琪,女,公司员工。
被告:朱晓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丘市得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朱晓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郎梦佳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任丘市得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得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丘市得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任丘市得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