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胜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住该村。 申请人:龙秀才,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曾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小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金卓申请执行唐大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9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曾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胜明、龙秀才工程款3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7%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及申请执行费4700元,但被执行人曾跃至今未履行。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5月25日、8月10日三次提起网络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曾跃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本院委托当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曾跃在贵阳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经查,曾跃名下有一辆东风标致牌小轿车,一辆豪情牌小车,车辆目前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不予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曾跃限制高消费。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贵阳市小河区齿轮厂进行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曾跃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的上述执行经过和措施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线下调查,并对已查明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曾跃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黔2629执2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院在网络平台中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博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