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新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玉山,系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义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庞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新起与被告张义君、庞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新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郭新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