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华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中王庙村靳家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172004575。
法定代表人:贾芳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毛毛,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佳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4号楼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317F5X。
法定代表人:刘晓晖。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华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佳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河南佳铝建材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