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季平,男,1985年03月01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马留顺,男,1977年03月10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白季平与马留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4民初4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原、被告确认,截至2021年5月10日,被告马留顺尚欠原告白季平借款本金34万元,该款被告马留顺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二、原告白季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被告马留顺负担(该款被告马留顺于2021年5月14日前支付给原告白季平)。因被执行人马留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白季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询,现已对被执行人马留顺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做出冻结处置,已冻结余额为221.28元,经与申请人沟通,对该账户内金额暂不进行扣划。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债权尚余34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留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白季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鸣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跃武 书 记 员 裴钰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