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某,女,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
被告:冯某,男,秦安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与被告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侯某于2021年7月21日以其与冯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侯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