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高相贺,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赌博罪一案,于2021年6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7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请求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21〕Z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相贺犯赌博罪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凤舞、检察官助理宁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相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23日至6月26日,在复州城镇鹏鸿装修材料后身平板房内,被告人高相贺聚集多人利用扑克牌进行“牛牛”赌博,被告人高相贺从中抽取红利,累计抽头渔利共计13700元人民币。6月26日晚上,被民警当场查获,合计扣押赌资人民币5842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相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相贺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3日至6月26日,在复州城镇鹏鸿装修材料后身平板房内,被告人高相贺聚集多人利用扑克牌进行“牛牛”赌博,被告人高相贺从中抽取红利,累计抽头渔利共计13700元人民币。6月26日晚上,被民警当场查获,合计扣押赌资人民币58423元。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指认现场照片、证人宋某、刘某、陈某、宁某、韩某、左某、包某振证言笔录、被告人高相贺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高相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相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相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相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相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高相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扣押赌资人民币五万八千四百二十三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