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安祥,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住东明县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李百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安祥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书第一项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孙安祥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孙安祥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11月9日两次通过总对总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的存款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查封的财产涉嫌赃款、赃物,现公安部门已对李百顺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鲁1728执307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东明华联商厦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孙安祥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孙安祥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安祥,申请执行人孙安祥拒绝前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孙安祥尚有欠款500000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欠款500000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审判员 李铁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边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