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古广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耀询,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越,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昭平县。审理经过 原告古广雄与被告徐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古广雄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耀询、邱越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古广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①自2020年10月30日起,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付利息,直至该借款还清为止;②自2021年3月31日起,以3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付利息直至该借款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20年8月份前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26000元,约定在2020年10月30日一次性还清,并出具了《借条》。过了还款期

2被告辩称 后,被告称需要办理不动产证后去抵押贷款才能偿还借款,再次向原告借款31000元,约定于2021年3月31日还清,并出具了《借条》。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多次追索未果。

被告徐鸣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20年6月到7月份,被告因急需偿还欠款,三次借用原告信用卡取现还款,具体取现情况如下:1.2020年6月4日,用卡号为45×××73的信用卡,取现7400元;2.2020年6月5日,用卡号为62×××21的信用卡,取现9400元;3.2020年7月9日,用卡号为62×××72的信用卡,取现10000元,合计26800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800元,尚欠原告26000元。2020年8月20日,被告就26000元欠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注明借到原告26000元,定于10月30日一次性还清。2020年8月,被告以需钱办理房产证去抵押贷款,来归还欠原告的款项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31000元。考虑到,被告不办理房产证去贷款,就没钱向原告还款,原告又借了现金31000元给被告,被告又立下《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该《借条》注明借到原告31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将以上借款共计57000元归还给原告,原告多次追索未果。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应该在约定的期间向原告归还借款,现被告逾期不还,已经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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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按照年利率3.85%计付借款的逾期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从约定的借款期限逾期之日起算,即26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10月31日起算;31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从2021年4月1日起算。

综上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徐鸣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古广雄归还借款26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2020年10月31日起,以26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被告徐鸣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古广雄归还借款31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2021年4月1日起,以31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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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原告古广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徐鸣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庆华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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