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琦霞,女,****年**月**日出生,湘潭县人,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郭亮,男,****年**月**日出生,湘潭县人,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琦霞与被告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琦霞以被告郭亮已经主动偿还了20000元借款本金,余下的18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郭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琦霞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亮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琦霞撤诉。 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王琦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飞兵 代理书记员 周升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