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琦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兴同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东波,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20第469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兴同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在七台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18716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