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风平。
被告:贺子明。
审理经过
原告陈风平与被告贺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风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子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风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贺子明给付原告陈风平借款40000元及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归还之日按月利率1分5厘计付的利息;2、由被告贺子明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原告现金4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于8月30日前归还。次日原告持原告信用卡到杜某某处刷POS机40000元,由杜某某将40000元转账于贺子明账户。至今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和利息,原告无奈诉法院公判。
被告辩称
被告贺子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老乡关系。2020年3月30日,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于8月30日前归还。同月31日,原告持原告信用卡到杜某某处刷POS机40000元,由杜某某将40000元转账于贺子明账户。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陈风(宏)平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利息为月息1分5,承诺8月30号前归还。贺子明2020.3.30。”被告借款后分文未付原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杜某某出具的证明、原被告间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贺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陈风平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元,由被告贺子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