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01号兴业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14404005829343710。
主要负责人:谭红军。
被执行人:杨师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陈文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师哲、陈文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7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师哲、陈文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师哲在兴业银行39×××83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29433.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