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志彬,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刘菊英,女,汉族,住临泽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志彬与被执行人刘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12000元、执行费80元,合计12080元,未履行标的11557.4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菊英所欠债务较多,经查询刘菊英在银行无存款,在互联网银行有存款522.52元本院已司法扣划,在证券、工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一辆北京现代牌小汽车,车牌号码为甘G****,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该车已质押他人,故在本案执行中未作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刘菊英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且认可本院“四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生平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杜雅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永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