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王鹏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被申请人:瞿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涛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鹏超、瞿静驾驶的车牌号为。鲁U×××××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张涛以现金10000元作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王鹏超、瞿静驾驶的车牌号为鲁U×××××小型轿车。
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