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玉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苏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玉环与被告苏国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玉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购买房屋本金65000元;2、赔偿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期间的双倍利息。事实与理由:2009年,原告自被告手中花65000元购买华粤小区18-1-11号房屋,当时没办房本,后来由被告朋友刘秋野办理了房本,现原告已搬出此处,被告同意赔偿购买房屋本金65000元,被告承诺2018年底前还款,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苏国文未出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7日,被告苏国文为原告苏玉环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因苏玉环购买刘秋冶房子,计陆万伍仟元(65000元),房子已退还刘秋冶,故此款由我来偿还,在12月底前全部还清给海涛”。海涛即指原告苏玉环之子王海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苏国文为原告苏玉环出具的欠条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欠付原告购房款65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予返还,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应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国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苏玉环支付购房款6500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苏玉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