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闻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万庄南街**号中国新闻社**层。
法定代表人:章新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千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新闻社因与被上诉人张千里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1民初1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1年5月25日,张千里与刘婧婧签订《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约定张千里为刘婧婧拍摄的作品著作权归张千里所有。张千里后经公证证据保全,认为中国新闻社的网站载有其拍摄的上述模特摄影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提起管辖异议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废止。本案中,张千里初步举证的中国新闻社侵权行为系通过网络实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张**里住所地,张**里住所地属该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中国新闻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中国新闻社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在境外的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城区城区,不应由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千里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张千里举证的中国新闻社侵权行为系通过网络实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张**里住所地,张**里住所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