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童锦笑,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吴兴贵,男,****年**月**日出生,住婺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锦笑与被执行人吴兴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702执532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伟良
审 判 员 朱志福
审 判 员 于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范圣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