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
法定代表人:游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银,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樊淑芳,女,****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许凡,男,****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许万兵,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
案由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2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