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公安局旧街派出所,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铁西平房区。2018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18年1月11日被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林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海林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王金成与家人在海林市河东路夜明珠歌厅唱歌时喝了四瓶哈尔滨啤酒。当日20时20分许,王金成醉酒驾驶自己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黑(CXXXXX),沿海林林业局解放路由南向北行至耐力木业西门前路段处时。被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夜查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金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 被告人王金成于2017年12月31日被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车辆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王金成的供述和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勘查笔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所在社区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金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天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志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