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住所地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青,职位行长。 被执行人:田聚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执行人:冯从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执行人:辛集市恒洋制革厂,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锚营制革区绿水路5号。 法定代表人:田聚恒,职位。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泽县支行与田聚恒、冯从省、辛集市恒洋制革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8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聚恒、冯从省、辛集市恒洋制革厂至今未履行。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冯从省名下的位于辛集市【土地权属证号辛国用(2016)第0103412号】、辛集市【土地权属证号辛国用(2012)第0102991号】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证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辛房权证市区字第××、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并于2021年7月27日委托京东司法拍卖网拍卖被执行人冯从省名下位于辛集市【土地权属证号辛国用(2012)第0102991号】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证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辛房权证市区字第××、辛房权证市区字第××)。2021年7月27日拍卖成交确认。同时,我院欲拍卖被执行人冯从省名下位于辛集市【土地权属证号辛国用(2016)第0103412号】土地,经查该土地上的房产由辛集市人民法院查封,为合法、便于执行,我院正和辛集市人民法院商讨并合并执行上述土地和房产。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跃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