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强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

地址;武强县武强镇体育街。

法定代表人:刘涛,单位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1123404706210P。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东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武强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与被告刘东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武强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搬离原告所有的办公用房,并将其占有的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单位退休职工。被告自参加工作后,自九十年代便开始在原告院内居住。开始在原告办公楼内居住,后搬至办公楼后边的平房内居住。由于被告占用的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且年久失修,武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29日向原告下达了拆迁通知书,原告书面通知被告限期搬离,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武强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与其职工因单位内部的住房问题形成的纠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武强县支援油田建设办公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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