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路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营,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宁与被告北京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万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李戍环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宁,被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淑营、杨磊,被告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房屋屋顶防水维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室内因漏水造成的装修费用25 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室内电路改装费用18 000元;4.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室内空调因为漏水造成损坏,购置新机费用9000元。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因被告拒绝进行维修,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56 000元。6.请求判决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陈宁于2009年购置北京市昌平区××室的房屋(见证据一:宏福苑购房合同)。原告按时向被告缴纳物业管理费(见证据二:物业费收据及发票)。2020年8月13日因下雨导致原告房屋室内各处屋顶漏水严重,墙体严重受损。原告要求被告维修,被告以原告房屋屋顶不属于物业维修范围为由拒绝维修。8月17日,22日大雨导致房屋屋顶漏雨更加严重,墙体也持续受损,空调无法工作,室内强电供电电路已经出现工作不正常现象,并有可能造成人员安全问题,不再具备居住条件。原告的租户要求退租,提前终止租房合同导致原告损失房租共计人民币17 500元。(见证据三及证据四:租房合同及退租情况说明)。原告多次和被告交涉,均无效。到目前为止,原告的房屋屋顶及室内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维修,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后续还将造成持续性的、更严重的损失。被告作为物业公司,收取原告物业费,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被告辩称

物业公司辩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应由我方承担维修,露台由万峰使用。对第二到第五项诉请,根据评估意见,并没有造成这么多的损失。对第六项诉请整件案件与我方无关,不应由我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万峰辩称:我没有违反任何规定使用露台、没有任何破坏,漏水与我无关。司法部门没有鉴定是我的过错,没有事实证明。原告家漏水不是人为造成的,应该向小区开发商追究责任,是建筑本身防水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宁系北京市昌平区××室的业主,万峰系其楼上业主。北京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涉案房屋物业管理公司。2020年8月期间,陈宁所居住涉案房屋房顶出现漏水,导致其室内房屋受损。陈宁联系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主张该房屋屋顶不属于物业维修范围,故未予维修。

经查,涉案房屋屋顶露台连接万峰房屋,万峰在该露台上铺设了瓷砖,搭建了彩钢棚一个。2009年12月30日,万峰与物业公司达成《管理规约》一份,约定:三、小区物业的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由物业工程部负责,未经批准业主不得随意拆改楼房结构或自行增减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业主负责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审理中,陈宁申请对涉案房屋因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首信(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室内装修恢复项目无争议项目5511元,有争议项目7253元。庭审中三方均确认陈宁室内漏水系陈宁房屋屋顶露台防水层漏水导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房屋屋顶露台虽仅连通万峰家房屋,但从其功能上分析,该露台应属于全楼业主共用部分。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应由其负责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工作。现共用部位漏水造成陈宁家大面积过水,对陈宁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陈宁主张维修涉案房屋屋顶防水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万峰搭建了彩钢棚并铺设了瓷砖影响维修养护,故应有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屋顶露台防水层进行维修,万峰配合物业公司施工作业。陈宁主张赔偿装修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依据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对该部分损失予以支持。陈宁主张赔偿电路改装费用和空调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且陈宁当庭表示电路和空调目前已正常使用,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陈宁主张房屋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物业公司辩称应由万峰承担赔偿责任,因物业公司与万峰之间的协议系双方之间约定,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北京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对北七家镇宏福苑小区78号楼1单元1601室屋顶露台防水层进行维修,万峰配合北京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作业;

二、北京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陈宁各项损失共计12 764元;

三、驳回陈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陈宁负担2169元,已交纳;由北京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评估费4500元,由北京宏福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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