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文,瓦房店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德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821988××××××××。
审理经过
原告焦友与被告赵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焦友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2021年9月8日,原告焦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焦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4元,原告焦友已预交,退还原告焦友1,379元,剩余25元由原告焦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