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文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雷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富源县。
审理经过
吴文龙申请执行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3民初65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吴文龙与被告雷军于2017年5月2日签订的《加油站买卖合同》;二、由被告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吴文龙购买款1315万元、押金50万元,合计人民币1365万元及利息(1315万元自2018年4月23日起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押金50万元自2017年9月2日起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三、驳回原告吴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055元,由被告雷军负担。吴文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民终1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55元,由吴文龙负担50%,即73027.5元,由雷军负担50%,即73027.5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履行义务,吴文龙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诉讼保全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雷军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罗平县桃源朝阳石化加油站和罗平县钟山众信石化加油站的整体资产进行处置,但因案外人提执行异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以(2019)云03执792号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3日,申请人以财产具备处置条件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再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军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罗平县桃源朝阳石化加油站和罗平县钟山众信石化加油站的整体资产分别进行了评估、拍卖。在第一次网络拍卖过程中,因原买受人李国亮(身份证号:5303811983××××××××)、徐勇江(身份证号码:5322251992××××××××)分别悔拍,本院依法分别扣缴其交纳的保证经50万元和60万元。在重拍过程中,买受人云南东汇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Q528J05)以50605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罗平县桃源朝阳石化加油站;买受人云南富中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Q5NJ9G,法定代表人:吴文龙)以60474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罗平县钟山众信石化加油站。 在财产移交期间,雷军与吴文龙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购买款1315万元及保证金50万元,共计1365万元。雷军将其名下的罗平县老厂朝阳石化加油站转给吴文龙经营,折抵900万元。剩余的465万元本金,雷军于2021年6月4日支付吴文龙3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65万元。 二、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利息262万、案件受理费146055元、罚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100万,评估费70000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2811元,执行费81269元,共计3915135元,于2022年7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 三、雷军于2021年6月20日前将罗平县老厂朝阳石化加油站移交给吴文龙。移交之前,罗平县老厂朝阳石化加油站的债权债务由雷军享有和承担;移交之后,罗平县老厂朝阳石化加油站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吴文龙享有和承担。 四、雷军积极配合吴文龙办理罗平县老厂朝阳石化加油站相关过户手续。如果因政策原因导致部分证件暂时办不下来,不能算雷军违约;但如果因证件不全影响吴文龙经营的,由雷军负责。 五、如果罗平县老厂朝阳石化加油站的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吴文龙同意撤销罗平县钟山众信石化加油站的拍卖,将该加油站返还雷军。 但雷军除按上述协议先行支付吴文龙300万元外,未能将罗平县老厂朝阳石化加油站正常移交给吴文龙,上述协议未能按期履行。 买受人云南东汇石化有限公司、云南富中石化有限公司分别申请移交罗平县桃源朝阳石化加油站和罗平县钟山众信石化加油站。本院依法对前述两个加油站进行强制移交,现已移交完毕。 首次拍卖罗平县桃源朝阳石化加油站整体资产因悔拍扣缴的保证金50万元,以及重新拍卖罗平县桃源朝阳石化加油站整体资产拍卖所得价款5060580.00元,在扣除应先支付费用:案件申请执行费81269元、财产评估费30000元、司法网络拍卖服务费68320元、保全证据公证费3000元、买受人云南东汇石化有限公司代缴的罗平县桃源朝阳石化加油站所欠税款498968.37元,剩余4879022.63元,因申请人吴文龙与抵押权人云南省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优先受偿范围有异议,暂不支付。待双方争议的处理结果出来之后,再依法予以支付。 首次拍卖罗平县钟山众信加油站过程中,因悔拍扣缴的保证金60万元,在扣除应先支付费用:财产评估费40000元、网络拍卖服务费81680元、证据保全公证费4000元、云南富中石化有限公司代缴的罗平县钟山众信石化加油站所欠税款308275.43元,剩余166044.57元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支付给申请人吴文龙。 重新拍卖罗平县钟山众信石化加油站,以最高竞价6047440.00元冲抵申请人吴文龙的案款。
本院查明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雷军持有个人独资的师宗县五龙乡曲祖朝阳石化加油站,因该加油站土地登记等手续不全,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 本院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 恒 执行员 苏 慧 执行员 唐学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