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西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包永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由坤,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昌龙,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齐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亚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案款23556.3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查明 2.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323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石文胜
审判员 肖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