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社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岑燕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社旭与被告岑燕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社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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