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李某,机动车驾驶证载明住址山西省祁县东观镇东沙堡村西南巷22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武某,机动车行驶证载明住址山西省祁县东观镇张南村新建街8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太原市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第13层)。        

负责人: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被告武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称原、被告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原告已得到赔偿,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被告武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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