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陈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审被告:陈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陈某1与原审被告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新0105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