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啊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普宁市希尔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投资人:黄镇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郑啊龙与被告普宁市希尔服装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郑啊龙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啊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啊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啊龙负担。